检护法治 | 有能力却不履行?临平地区检察院督促一名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5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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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82万元的财产性判项对我来说,是一次服刑道路上的教训,更坚定了我好好改造的决心。”7月3日,与驻监检察室的检察官谈话时,服刑人员陈某某诚恳地表示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后,心里踏实了,改造的决心也更大了。
在省内某监狱服刑的陈某某,于2021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与同案犯的共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2023年7月,浙江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平地区院”)在办理陈某某减刑案时发现,陈某某在原审案件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36万元,在服刑期间仅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大部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我名下还有一套住宅和两间商铺。”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通过审查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发现,陈某某曾提到过自己名下的房产,购买总价约980万元,其中200余万元为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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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财产性判项是罪犯的义务,也是认定罪犯是否具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陈某某具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因此暂时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之后,检察机关与监狱联合开展工作,督促陈某某积极履行尚未履行的剩余财产性判项。经过一系列工作,陈某某积极联系家属,于2023年9月将剩余财产性判项合计582万元全部履行完毕。
鉴于上述情形,临平地区检察院建议监狱对陈某某提请减刑。2024年2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陈某某减刑八个月。
近年来,临平地区院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时,持续深入推进对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实质性审查,通过审查原审判决、与罪犯谈话了解财产状况及赃款赃物处置去向等一系列措施,调查核查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并督促罪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有效保障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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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郑成功、潘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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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俞晶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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